虹口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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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08-17

第一条为了筹集开展社会救助等人道主义工作所需的资金,进一步推动虹口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虹口区红十字会设立“虹口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保证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条 “基金”的捐款以自愿为原则。“基金”的使用应尊重捐款者的意愿。

第四条“基金”来源 

一、国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捐款。

二、各国际组织、友好团体、单位、友好人士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捐款。

三、其他符合本“基金”宗旨的捐助。

第五条“基金”用途

一、对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受难者和伤病人员进行救助。

二、为减轻人们因各种因素所造成的苦难,在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等方面开展的人道主义社会服务。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而指定有关人道救助项目。

四、促进本区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项目。

五、开展“基金”募集工作的宣传、办公等费用(在“基金”增值部分中开支)。

第六条凡个人捐款人民币壹仟元及以上者,单位捐款人民币壹万元及以上者,均发给“上海市虹口区红十字会荣誉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达到上海市红十字会有关标准的,由市红十字会颁发证书;对于捐赠数额巨大、有特殊意义的,由虹口区红十字会举行专门捐款颁证仪式,并作宣传报道。

第七条向基金捐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

第八条虹口区红十字会设立专门“基金”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制度,对资金的收支和使用进行核算管理。

第九条虹口区红十字会每年在理事会上向理事报告“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区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虹口区红十字会制订,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