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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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08-17

虹口区红十字会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岗位素质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员以上职称。

2、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具有一定的会计工作经验。

二、岗位技能要求:

1、能掌握有关财务的法令、制度和指示,遵守国家财务纪律。

2、能熟练掌握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电脑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三、岗位质量要求:

1、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工作。预算编制必须合理细化,对各项支出从严控制,安排稳妥,以确保收支平衡,从而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创建科学、高效、严肃的预算管理模式。

2、各项会计事务处理做到科目正确、数字真实、凭证完善、装订整齐、记载清晰、报表上报及时,定期进行财务运行状况分析。

3、按照规定做好审计工作。

4、按照上级要求整理、归并财务、会计有关档案。根据规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保管三年,期满后,出纳应编选移交档案清册,交单位档案室保管。

5、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工作。

6、按照领导要求完成临时性应急任务。

虹口区红十字会财务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含资金)的完整与安全,促进各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特订财务部门安全制度如下:

  一、设施安全

  凡长期有现金、支票、帐表、有价证券、重要会计凭证保管与使用的固定办公室,必须有安全防范设施。

  1、必须配备质量完好合格的保险柜。

  2、有便于防火防盗的铁皮文件柜。

  3、办公桌能上锁。

  4、有监测和报警装置。

  二、措施安全

  每个财务工作者必须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时刻提高警惕,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财务办公室和会计档案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财务办公室。

  2、严禁在财务办公室乱接电线;财务办公室不得使用电暖器,严禁使用电炉,违反规定及造成危害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现金、支票、印章必须进入保险柜;其他凭证、资料、账簿等放入带锁的抽屉、文件柜中。

  4、每月结帐后,出纳将核对凭证编号装订成册,存放入铁皮文件柜中;隔年资料、凭证进入档案室长期保存。

  5、除与办理财务业务有关的人员外,不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财务室,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与安全有关的财务内容。

  6、财务人员保管好保险柜、抽屉、门的钥匙,不得将自己使用的钥匙交给他人,不得对任何人透露保险柜密码;出纳人员岗位变动时,重新设定保险柜密码。门、抽屉、各种柜子的钥匙丢失,随时换锁。丢失者对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7、每日下班时锁好保险柜、抽屉,关闭门窗、锁好防盗门。

  8、发现被盗或火情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并迅速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案,不得破坏现场。

虹口区红十字会现金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严密现金收支手续,如实反映现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保证现金的安全。

一、严格遵守现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虹口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执行。

二、遵守库存现金的限额。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

三、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办理现金的支付。收到现金,按规定开具相应收据,并在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付出现金后,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原始单据按日连续编号,当天入帐,不得以借据抵现金入帐。

四、不得坐支现金。当天收入,当天上解银行。如需支付现金,只能从库存现金限额中直接支付。

五、应工作需要领用预支,必须经领导同意签字,办事结束后,五天以内办理报销手续。

六、每月按时编报出纳报告单,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七、以下项目可以现金支付:

1、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公务支出;

2、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停车费等费用中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支付给本市(本市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和外省市人员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4、支付给困难或病患职工、优抚对象或特殊人群等的一次性慰问支出;

5、抚恤金、丧葬费;

6、维稳等特殊工作需要的相关支出;

7、除上述规定的支出项目外,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及转账结算的,须书面报经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

虹口区红十字会公务卡管理制度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公务卡制度执行和现金使用情况考核问责暂行办法》有关公务卡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务运行透明度,减少现金流量,保证资金使用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卡适用范围

凡属于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财务报销管理

1、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银行卡签购单,与供应商、银行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报销。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透支提现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2、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后,必须在公务消费支出发生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按照财务报销制度,附相关附件、发票、及经本人签名的银行卡签购单(即POS签购单),经分管领导或法人审批后交财务科,财务科按制度规定予以报销。

3、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报销后,财务未及时划款造成的费用,由出纳承担。

4、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和非公务支出,由个人自行偿还,财务不予报销。 

5、公务消费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与供货方(提供服务方)商定以贷记凭证转账形式进行结算的,公务消费人须提供报销凭证(发票)和对方单位的开户银行账号,由领导审核报批后转财务部门办理转账等支付手续。

 6、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的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就应及时将相关款项退回财务科入账。

 7、对于一些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零星支出,按现金管理制度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