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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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08-17

为进一步规范虹口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区红会”)人道救助项目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的项目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区红十字系统人道救助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道救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区红会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利用各种资源所设立并开展实施的符合人道宗旨的救助项目。本实施细则中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围绕项目立项、实施、监督、评估、退出等工作所开展的程序、要求以及对项目所涉及的人、财、物和信息、风险等的控制。

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内容由专门配套性文件予以规定。所开展实施的项目由专门的项目方案予以规范。

一、项目设立

(一)项目分类:根据实施主体、资金来源、救助对象的不同将项目分为五类。

1.上级红会项目(Ⅰ类)。主要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上海市红十字会设立资助的项目;

2.市区联动项目(Ⅱ类)。主是由市红会设立,市区红会分工协作,共同资助的项目;

3.区级重点项目(Ⅲ类)。主要是由区红会设立,区红会自行组织开展的项目;

4.定向捐赠项目(Ⅳ类)。主要是捐赠者(单位或个人)与区红会签订《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项目;

5.区政府交办项目(Ⅴ类)。主要是本级政府交办实施的救助项目。

(二)遵循原则:项目的设立与审批要符合以下原则。一是贴近需求。项目要以救助最易受损群体为目的,受众认可度高,社会参与性广;二是量力而行。项目具备必需的资金、人员、技术等资源条件,基础数据清晰,救助条件明确,可操作性强;三是符合宗旨。项目要符合红十字人道宗旨和红十字事业规划,体现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有助于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人道领域助手的作用。

(三)资金来源: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一是上级红会基金;二是本级人道救助基金(包括定向和非定向捐赠)。

(四)管理要求:

1.针对Ⅰ类和Ⅱ类项目,按照总会及市红会文件要求,核实相关申请材料,逐级审核后报市红会审批;

2.针对Ⅲ类和Ⅳ类项目,在设立新项目前首先开展调研,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评估,形成可行性方案;其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党组会议上讨论通过后,将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设立,此外定向捐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更的,须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并报常务理事会复审后执行;

3.针对Ⅴ类项目,根据区政府文件要求,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设立实施,同时做好留档备查工作;

4.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支出人道救助基金,应办理重大事项书面请示制度,报会长审批。

二、项目实施

(一)项目启动:

1.制订项目书。内容应包括项目的目标及原则、对象及标准、流程及要求、申请及审批、分工及资金等,作为项目实施的操作规程;

2.设立专项账户。要在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下设立专项科目,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资金使用要有计划,可根据项目周期,结合捐赠者意愿,采用年度、月度、一次性等支付方式。

(二)项目落实:根据项目种类和实施方案,明确市红会与区红会、区政府与区红会、区红会与捐赠方、区红会与基层红会的职责任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项目要指定负责人牵头负总责,落实专管员专人负责执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三)项目培训:项目启动后,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和实施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明确项目对象、条件、标准及流程等,力争救助不遗漏、不重复。同时对资金使用进行培训,重点强调资金拨付方式、签收手续要求等,确保资金发放形成监管闭环,资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项目监督

(一)内部监督:

1.接受监事会监督。监事会对人道救助基金捐赠、运行管理和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2.接受理事会监督。每年在理事会会议上通报上一年度人道救助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及项目实施运作情况,接受理事会审议。  

(二)外部监督:

1.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及时向捐赠者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及项目支出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2.接受政府的监督。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

3.接受第三方审计监督。按照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规范要求对上一年度人道救助基金款项募集及项目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四、项目终止

1.按照上级要求,项目不再实施;

2.项目目标达成;

3.项目移交其它部门或单位实施;

4.项目效果不佳,需求明显下降;

5.捐赠方终止定向捐赠。

上海市虹口区红十字会